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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方纳米: 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6月)

累积投票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度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保障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2]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投票,最终按得票数决定董事当选 [2] 适用范围与执行要求 - 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的情形,包含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但不适用于职工代表董事 [2][3] -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采用累积投票制,并准备专用选票,主持人须现场解释投票规则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权利 [2][5] 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 -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3]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若未被采纳可转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3] - 候选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并书面承诺信息真实,独立董事还需声明任职资格与独立性 [3][4] 投票与当选规则 - 累积投票权总数=股东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5] - 当选董事需获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的二分之一票数,若票数相同则需多轮选举直至确定人选 [6] - 若三轮选举后仍无法满足董事会法定人数要求,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6] 制度修订与生效 - 制度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冲突时,需按新规调整并报董事会审议 [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