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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 - 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证券简称"新钢股份",证券代码"600782",经营状态为"存续",无终止情形[4] -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财务报告否定意见、违规担保、行政处罚等[4] - 公司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五条及《工作指引》第六条要求,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4][5] 激励计划核心内容 - 计划拟授予不超过44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1.41%,其中首次授予4302万股(96.67%),预留148万股(3.33%)[11][12] - 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管、中层及核心技术人员共177人,单人获授不超过总股本1%,累计激励总量不超总股本10%[10][11][12] -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各获授47万股(占总授予量1.06%),其他核心员工获授3761万股(84.52%)[12] 计划实施程序与合规性 - 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获得监事会及独立董事认可[6][16][20][21] - 计划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及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履行10天激励对象公示程序[17][18] - 计划明确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定向增发A股,授予价格及调整机制符合《管理办法》要求[11][13] 计划实施目的与影响 - 旨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绑定股东、公司与核心员工利益,吸引保留人才[9][20] -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认为计划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未损害股东利益[20][21]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资金来源于员工自筹[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