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1]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股票及衍生品种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 董事会需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及监督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1][3] 募集资金存储规定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专户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另作他用,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2][5]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的通知条款[2][6] - 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时需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需重新签订并公告[3][6]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严格按股东会审议计划执行,禁止用于证券投资、财务资助或质押,确保资金不被关联方占用[4][8][9]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5][11] - 闲置资金可进行不超过12个月的现金管理,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不得质押或混用账户[7][14] 超募资金使用优先级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项目缺口、在建/新项目、偿还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永久补流[9][17] - 用于永久补流需经股东会批准,且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总额的30%[10][19]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新项目需保荐人出具意见,涉及关联交易时需履行额外审议程序[10][18] 募集资金变更与监督 - 变更实施主体、取消原项目或调整实施方式均视为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审慎评估新项目可行性[10][20][21] -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需公告说明原因及影响,并附保荐人意见[10][24]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差异超30%时需调整计划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11][12][26]
华茂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