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总则 - 制定目的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行为,保障中小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30%时选举2名及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 [1] - 投票权计算方式为股东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总人数,可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 [1]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董事候选人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 [2] -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需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是否存在任职限制情形等 [2] - 董事会需审核候选人资格,符合条件者方可成为候选人,且候选人数量可多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 董事选举投票机制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投票权分别按持股数乘以对应类别应选董事人数计算 [3] - 票数统计需现场核对,若对结果有异议需立即复核 [3] - 股东投票时需明确标注每名候选人所获票数,超额投票将导致全部选票作废,不足票数部分视为弃权 [4] 董事当选原则 - 当选董事需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4] - 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按得票数排序,高票者当选;若当选人数不足董事会三分之二,需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补选 [4] - 第二轮选举仍未达要求时,需在下次股东会或两个月内再次召开会议补选缺额董事 [5] 实施细则执行与修订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需提供专用选票并由董事会秘书解释投票方法 [5] -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修改与解释权归董事会 [5] -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后生效 [5]
真视通: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