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为主业的公司[2]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 公司需开设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4]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等条款[4][5] - 境外投资项目需额外采取安全措施,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5]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经多级审批:项目部门提出计划→分管高管、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批→董事长批准,子公司使用需额外经子公司负责人签报[6] - 禁止行为包括变相改变用途、关联方占用、质押委托贷款等,募投项目需符合招股书披露用途,变更需股东大会决议[6][13]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7] 闲置资金与超募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限于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得质押[9]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单次使用不超12个月且限于主营业务[9]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大会审议[12][13] 募集资金变更与监督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审议,新项目应聚焦主业并避免同业竞争[13][14] - 公司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并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实际投资进度差异原因及现金管理收益[16][17]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调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需同步披露[19][20]
方正科技: 方正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