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确保及时公平披露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 [1] - 制度覆盖范围包括董事、高管、控股及参股公司(控股比例超50%或具实际控制权)[1] -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 报告义务人及职责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控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 [2] - 第一责任人需履行信息收集、审核真实性、学习法规及保密等五项职责 [2] - 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特定情形下需及时报告信息 [3] 重大事项范围 - 需报告的交易事项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比超10%且金额超1000万元、营收占比超10%且金额超1000万元、净利润占比超10%且金额超100万元等 [3][4] -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资产占比超5%或金额超3000万元,或营收/净利润占比超5%且金额超500万元 [4] - 重大诉讼仲裁采取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需及时报告 [5] 风险与变更事项 -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资产减值超10%、核心人员变动、技术许可纠纷等 [5] - 重大变更事项涵盖公司章程修订、主营业务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 [5]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控人股权结构变化需持续报告进程 [5][6] 报告程序与要求 - 重大信息需在知悉当日以电话/传真/邮件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提交书面文件 [7] - 董事会秘书需对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提请董事会履行披露程序 [8] - 瞒报、漏报导致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 [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 若与未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以新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制度 [9]
华宝新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