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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公司治理制度 - 公司制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旨在建立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1] - 制度明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要求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决策程序并及时结算[2][3]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子公司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双重审议,担保议案需提前提交公司审议[3] 资金占用定义与防范措施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劳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非经营性占用包括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无对价资金提供[1][2] - 禁止以垫支费用、委托贷款、虚假商业汇票等七类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亦被禁止[2] - 财务中心及内控审计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按月编制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汇总表,防范期末突击还款行为[3][4] 董事会及高管职责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清欠第一责任人,可组建工作小组,董事会需审议关联交易并严格管理资金支付流程[4] - 发现资金侵占时,董事会需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独立董事可提议冻结关联方股份并通过抵债方式清偿[5] - 若董事会不作为,持股10%以上股东或半数独立董事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控股股东需回避表决[6]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发生资金占用需制定清欠方案并向监管报备,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需对资金占用报表签字确认[6] - 对纵容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管可处以处分或罢免,违规担保导致损失需承担连带责任[7] - 非经营性占用引发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追究责任人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7]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规定事项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生效需经股东会审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