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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离职程序,保障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1] - 制度适用于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职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1] - 管理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及保护股东权益四项核心要求[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董事会收到报告当日生效,但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影响专门委员会构成,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2][5] - 董事会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辞职信息,30日内完成补选,涉及外部董事需评估对治理独立性的影响[2] - 股东会可提前解任董事,需过半数表决通过,被解职董事有权申辩,无正当理由解任可要求赔偿[3] - 离职董事需在2个交易日内通过交易所申报个人信息[3] 离职责任与义务 - 离职董事需在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及财务资料移交,由董事会秘书监交[5] - 任职期间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未完成事项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5] - 离职后禁止利用职务影响干扰经营,忠实义务及保密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5][6] - 擅自离职导致公司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6] 责任追究机制 - 违规离职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涉刑案件移送司法机关[7] - 异议董事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7] 制度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自审议通过日起生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