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1]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股权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 募集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原则[1] 管理职责与监督机制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董事及高管须确保资金安全且不得擅自变更用途[2] - 财务部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审计监察部每季度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 - 子公司或境外项目实施的募集资金需确保符合本制度规定,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安全措施[2]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须存入专户,且专户不得用于非募集用途[3] - 资金到账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大额支取通知(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报备)等[3][4] 募集资金使用与变更 - 募集资金使用需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禁止用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活动[4][5]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5]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结构性存款等安全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需董事会审议[7] 资金用途变更与超募资金使用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如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变更原因[10][12]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合理性[12] 监督与信息披露 - 公司需每半年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专项报告,说明投资进度差异原因及调整计划[13] - 内部审计部门需每半年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违规变更用途导致损失的需追偿责任人[14] 附则 - 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15]
海波重科: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