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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对象包括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符合豁免条件的内容 [2]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滥用豁免权或实施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3] 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借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三种情形之一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权益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5]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通过代称、汇总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则可豁免披露 [6]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若出现原因消除、信息泄露等情形,需及时补充披露并说明理由 [7] 审批与登记流程 - 暂缓或豁免事项需经内部审核程序,由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至证券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签字确认 [8][9] - 登记内容需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知情人名单及影响评估 [10] -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监管机构报送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 [11][12]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冲突时优先适用上位规定 [19] - 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 附件内容 - 审批表需填写申请事由、披露方式、类型、期限、知情人名单等,并由申请主体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逐级审批 [6][7][8] - 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承诺不泄露信息及买卖公司股票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