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旨在规范信息传递流程,确保及时准确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管、部门负责人、持股5%以上股东等[1] - 重大信息需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信息快速归集[1]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重大信息涵盖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交易事项(如资产总额占公司总资产10%以上或交易利润占净利润10%且超100万元等标准)[2] - 关联交易需报告的标准包括:交易金额超300万元或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3] - 诉讼仲裁、核心技术人员变动、核心资产纠纷、经营模式风险等均属重大信息范畴[3][4] - 控股股东变更意向或股份被冻结/质押时需立即报告,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状态变化也需及时通报[4][6]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 报告义务人需在知悉重大信息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递交董事会秘书,必要时需特快专递送达[5] - 董事会秘书需判断信息是否需披露,并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程序后公开[5] - 书面报告材料需包含事件背景、进展、影响评估等内容[5]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 公司实行信息实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6]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各部门需指定联络人配合信息收集[6][7] - 信息报送需经第一责任人签字,高管需督促各部门落实信息上报工作[7] - 违规未报导致信息披露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处分并承担后果[7] 第五章 附则 - 制度术语与公司章程一致,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8] - 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8]
ST合纵: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