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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合纵: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止资金占用,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 [1] - 关联方定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致,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关联方的所有资金往来 [2]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利益 [3] 资金占用类型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4]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担保形成的债权等无实际商品或劳务支持的占用行为 [5] 资金往来规范 - 严格限制关联方在经营性往来中占用公司资金 [7] - 禁止六类资金提供行为:垫付成本、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或预付款、代偿债务及其他证监会认定的方式 [8]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金融创新清偿方式需经批准 [9] 非现金资产清偿 - 抵债资产须属于公司业务体系,增强独立性且不得为未使用资产或无明确账面净值资产 [10] - 需聘请合规中介机构评估,定价以资产评估值或审计净值为基础,并公告报告 [10] - 独立董事需发表意见或聘请中介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方案需经股东会批准且关联方回避表决 [10] 资金往来程序 - 董事会为责任部门,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需确保关联方清偿历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13] - 款项支付需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14][15] - 财务部门需定期检查并上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16] 监督与内控 - 财务部门需建立关联方资金往来专项财务档案 [19] - 定期编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交易情况汇总表 [20] - 审计部门重点监督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23] 责任追究 - 发生资金侵占时,董事会需采取"占用即冻结"机制,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份 [29] - 对违规占用资金或担保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27] - 关联方占用资金造成损失的,公司需通过法律手段索赔 [28] 附则 - 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