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权利行使,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3] -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3] -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适用范围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3] 董事候选人提名与资格审查 - 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需经现任董事会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选举[2] - 董事会换届或增补时,现任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按拟选人数提名候选人[3] -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满足法定任职条件,提名人需对其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需公开声明独立性[3] 累积投票操作规则 - 股东表决权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投给部分候选人或分散投给全部候选人[3][4] - 投票人投选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超额投票无效,不足投票有效但差额视为弃权[6]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数分别按待选相应类别董事人数计算[6] 董事当选原则与补选机制 - 董事按得票总数由高到低当选,得票需超出席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6] - 得票相同导致超员时需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无法决定则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6] -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但超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时,缺额下次股东会补选;若不足三分之二则需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5][6] 股东会实施程序 - 股东会通知需特别说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票需标明会议名称、候选人信息、累积投票说明等[6] - 股东可通过现场投票、委托投票或网络投票系统参与选举[6] - 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6][7]
思特奇: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