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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光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2] - 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况 [3] 离职触发条件及程序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4] - 出现《公司法》等规定不得任职情形时,相关董事或高管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除职务 [5] -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公司需在事实发生30日内解除职务 [2] 离职生效与交接要求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生效,高管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 [8]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要求赔偿 [9] - 离职董事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数据资产等移交,由董事会秘书监督 [11] 特殊情形下的履职延续 - 董事任期届满未改选或辞任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原董事需继续履职 [10] -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以确保合规 [10]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16] - 需继续保守商业秘密直至公开 [15]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经营或损害公司利益 [14] 违规追责机制 - 未履行承诺或移交瑕疵的,公司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等 [19]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