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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光股份: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旨在规范业务操作及信息披露,防范风险,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金融衍生品定义涵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产品,基础资产可涉及证券、利率、汇率、商品等,交割方式包括实物或现金结算[1]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未经审批不得开展相关业务[1] 业务操作原则 - 金融衍生品交易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仅用于套期保值目的,禁止投机或套利行为[2] - 交易对手限定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金融机构[2] - 合约品种、规模、方向需与业务背景匹配,期限不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2] - 交易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专用账户,禁止使用募集资金[2] 审批权限 - 董事会和股东会为决策主体,交易需编制可行性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3] - 交易保证金占最近一期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或合约价值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批[3] - 非套期保值目的交易必须经股东会批准[3] 管理及操作流程 - 财务部为主管部门,负责方案制定、资金调配及会计核算;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议案提交及信息披露;审计部负责监督[4] - 操作流程包括市场研判、方案制定、价格确认、合约签署及资金交割[4] - 重大交易变动需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审计部定期审查资金使用及盈亏情况[4] 信息隔离与风险处理 - 业务相关人员需遵守保密制度,操作环节需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监督[5] - 标的资产价格剧烈波动时需上报财务总监,触发止损限额或异常事件需启动应急机制[5] - 重大风险达到披露标准时需及时公告[6]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 交易信息按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披露,交易资料及开户文件由财务部保管10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