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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发展: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总则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集中或分散使用表决权 [1][2] - 该制度旨在保障股东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适用于董事(含独立董事)选举,职工代表董事除外 [1][3] -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30%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4] 董事候选人选举规则 - 股东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选票可集中投给一人或分散投给多人 [7][10] - 股东投票需确保投选候选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且总票数不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投票无效 [10][11]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需分开投票,表决权分别按应选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人数计算 [12] 董事当选规则 - 等额选举中,候选人需获超过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选票方可当选 [13] - 差额选举中,候选人需获超过二分之一选票且得票数排序靠前者当选,若票数相同且超出应选人数则需另行选举 [14][15] - 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需在两个月内重新召开股东会补选 [13][14] 附则 - 细则中"达到"含本数,"少于""超过"等不含本数,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法规为准 [17][18] - 细则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