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瑞新材: 联瑞新材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保障股东权利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及公司章程 [2] - 累积投票制定义: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集中或分配使用表决权,董事会需公示候选董事简历 [2] - 适用范围: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职工董事不适用本细则 [2][5] 董事选举及投票机制 - 票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投票权分开计算 [3] - 投票规则:股东需填写持股数并分配表决权数,投票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选票无效 [3] - 当选条件:董事候选人得票数需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 [3] 董事当选及补选规则 - 当选人数不足处理:若当选董事达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缺额下次补选;若不足三分之二则需第二轮选举或两个月内再开股东会 [4][5] - 票数相同处理:对得票相同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仍无法决定则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4] 附则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并解释细则内容,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权利 [7] - 细则与法律法规或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术语定义如"以上""超过"等不含本数 [7] - 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生效,原细则自动失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