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则[1] - 制度适用于股权性质证券募集资金监管,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超募资金定义为实际募集净额超计划部分[2]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禁止擅自改变用途[3]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禁止与非募集资金混用[5]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对账单抄送、查询权限等条款[6] - 协议提前终止时需在1个月内重新签订[3]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使用流程需明确审批权限:募投项目由董事长批准,理财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7] - 资金原则上用于科技创新领域主营业务,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挪用或关联方利益输送[8] - 预先投入资金可在募集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需董事会审议及披露[9]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仅限保本型产品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操作[10]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交易[12]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闲置部分现金管理需说明合理性[13]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会审议,新项目需符合主营业务并披露可行性分析[15][17]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不视为用途变更,但需董事会决议及披露[16] - 项目转让/置换需公告原因、定价依据及保荐机构意见[20]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披露资金使用差异及理财收益[22] - 会计部门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内审部门日常监督,保荐机构每半年现场核查[23][24] - 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同步披露[22]
联瑞新材: 联瑞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