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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信息公平披露 [1]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外部单位或个人 [1] - 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信息定义及管理职责 - "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等 [2] - "外部信息使用人"指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时,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2] -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规范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履行信息披露内控流程,在定期报告与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3] - 公司有权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信息报送要求 [3] - 年报等信息的对外提供时间不得早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且业绩快报内容不得少于对外提供信息 [3] - 向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需登记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3] 保密要求及责任追究 - 公司需与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或承诺书,要求其履行保密义务 [4]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或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4] - 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下需提供未公开信息时,应签署保密协议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 [5] - 外部信息使用人泄露信息导致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违规买卖证券需返还收益 [6]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7]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