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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登记和报送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日常事务,审计委员会监督制度实施[2] - 未经董事会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对外披露需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备案[2] - 公司董事、高管及各部门需履行保密义务,禁止泄露内幕信息或参与内幕交易[2]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证券价格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变动(如抵押、出售资产超30%)、重大投资、并购重组、高管涉嫌犯罪等[3][4] -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涵盖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因职务或业务往来获取信息的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等[4] -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后即受制度约束,需登记备案[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 公司需完整记录内幕信息流转各环节知情人名单、知悉时间及内容,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需在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和证监局备案[5] - 登记档案需包含姓名、职务、知情方式等18项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证券事务代表可代行职责[6][7] - 内幕信息流转需审批:部门内部流转需负责人批准,跨部门流转需董事会秘书备案,对外提供需董事会秘书批准[7][8] - 股东、收购方、中介机构等需配合填写知情人档案,并在披露前完成汇总[8][9]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范围需最小化,文件需专人保管,市场传闻导致股价异动时需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12] - 向外部提供未公开信息前需签署保密协议,控股股东不得滥用权利索取内幕信息[12][13] - 知情人禁止在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证券、泄露信息或谋取私利,违反者将面临降职、解雇、赔偿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14][15] 制度执行与修订 -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擅自泄露信息将终止合作并追责,处罚结果需向监管机构备案并公告[15]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更高规定为准[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