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公司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旨在规范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维护投资者权益 [2] -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等,需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2][4] -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上报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处理方式,需立即呈报董事长,由董事会履行审议程序后披露 [3]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 重大信息涵盖拟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诉讼仲裁、业绩变动、股份变动等 [4][5][6] - 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营业收入占比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 关联交易需报告的标准为: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或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 [5] -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诉讼仲裁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或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特殊案件 [6]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 报告义务人需在知悉重大信息当日以书面、电话、邮件等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非工作时间需电话通知 [8][10] - 报告程序包括: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定、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批、交易所审核及公开披露 [8][9] - 需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决议执行、协议变更、批准结果、逾期付款、交付过户延迟等 [9]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 董事长为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12]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需指定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信息收集与联络,报送文件需经负责人审阅签字 [12][13] - 未履行报告义务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追究责任,包括批评、罚款、解除职务及赔偿 [13] 附则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3]
京泉华: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