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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旨在规范股东会行为[1] - 董事会需确保股东会按时召开并依法行使职权,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1] - 股东会职权范围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束[1] 股东会类型与召集程序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和临时股东会(触发条件后2个月内召开),逾期需向监管机构说明原因[2]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2]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若董事会未响应可转由审计委员会或自行召集[3][4] -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股东需提前备案,且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4] 提案与通知机制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出提案,临时提案需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5]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通知,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通知,通知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及股权登记日等信息[6][7] - 董事选举事项的候选人资料需详细披露教育背景、持股情况、关联关系及处罚记录等[7]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会议可采用现场与网络结合形式,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15:00[8][9]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10][11] -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董事任免、关联交易、分红政策等)需单独计票并披露[11] - 选举董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12][13] 决议效力与记录保存 - 股东会决议需公告表决结果,包括出席股东比例、表决方式及提案通过情况[15] - 会议记录需保存10年,内容涵盖审议过程、表决结果及股东质询答复等[15][16] - 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程序违规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16][17] - 未实际召开、未达表决权数等情形下决议不成立[17] 附则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18] - 规则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