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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总则 - 累积投票制定义为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拥有与拟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集中使用表决权 [1][2] - 实施情形包括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30%时选举2名及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 [1] - 制定依据涵盖《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1]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候选人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要求,独立董事提名还需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 -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是否存在任职限制情形 [2][3] - 董事候选人须承诺资料真实性并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审核任职资格后确定候选人名单 [3] 投票与当选规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投票,投票权数=持股数×待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投给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3][4] - 当选董事需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的二分之一,按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序确定 [4] - 若当选董事不足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需进行第二轮或两个月内补选;得票相同者需重新选举 [4] 投票执行与附则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需提供专用选票并由董事会秘书解释投票方法 [5] - 实施细则修改与解释权归董事会,自公司IPO并在深交所上市后生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