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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专项制度以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明确禁止通过关联交易、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担保债权等形式占用资金 [1][2] - 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发现侵占行为将立即冻结相关股份并通过股权变现清偿 [6] - 设立由董事长领导的专项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监督及资金流向审查 [4]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资金往来 [1] - 明确"资金占用"定义,包括经营环节关联交易、代付费用、拆借资金、担保债权等无实质交易背景的资金转移 [1][2] 防范原则与禁止行为 - 严禁直接或间接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包括代垫费用、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开具商业票据等 [2] - 禁止控股股东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隐蔽方式占用资金 [2] - 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 [3] 管理措施与责任主体 - 董事会为最高责任机构,董事及高管需履行资金安全维护义务 [3][4] - 专项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成,负责制定防范方案及审查资金信息 [4] - 财务总监需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4] 追责与处罚机制 - 占用资金造成损失的,相关方需赔偿并追究责任人责任,严重者启动罢免或刑事责任程序 [5] - 董事或高管擅自批准资金占用的,视为严重违规并通报股东会,涉及金额巨大的将严肃处理 [6] - 被占用资金优先以现金清偿,无法清偿时通过司法冻结股权变现偿还 [6]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并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 - 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