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1] -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财务信息、监督内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 [1] 审计委员会组成 -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比超过二分之一,成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1] - 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1]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工作 [1] 委员任期与支持 -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可连任,失去董事资格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2] - 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综合服务,财务及审计部门提供专业支持,负责资料准备和内控反馈 [2] 职责权限 - 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的事项包括财务报告披露、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财务负责人任免等 [3] - 审计委员会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包括指导制度建立、审阅年度计划、督促实施及协调外部审计关系 [3] 决策程序 - 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准备决策所需资料,如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关联交易报告等 [3][6] 议事规则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4] - 会议决议需过半数委员通过,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可邀请其他高管列席 [4] - 会议记录保存十年,委员需保密会议内容 [5] 附则 - 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