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主体资格 - 公司具备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1] - 公司未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1] - 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1] 激励对象资格 - 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 - 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2] - 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且不存在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2] 激励计划合规性 - 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和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及行权条件等事项[2] - 激励计划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2] 激励计划目的 - 计划旨在建立股东与经营者利益共同体 提高公司管理效率、经营积极性及责任心[3] - 计划目标为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确保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3] - 计划旨在为股东带来更高效和持久的回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