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相关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 制度明确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并规定相应审批程序及登记要求 [1][2][4][5] 暂缓与豁免信息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用于业务宣传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 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三种情形时应及时披露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采取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2][3] 审批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证券投资部办理具体事务 [4] - 相关部门需向证券投资部提交书面申请 由证券投资部审核后经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最终决定 [4] - 公司需采取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4] 登记与归档要求 -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豁免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 [5]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5] - 登记材料需由董事会秘书归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5] - 报告期内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5] 制度执行与冲突处理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暂缓与豁免业务参照本制度执行 [6] - 本制度与公司其他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 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6][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7]
内蒙新华: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