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披露义务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指可能影响股价的情形发生时 相关义务人需向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2] 报告义务人范围 - 包括控股股东 持股5%以上股东 全体董事高管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知情人员 [2] - 各部门子公司可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需报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6] 重大信息管理架构 - 董事会为重大信息管理机构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4][5] - 报告义务人为第一责任人 需督促本部门信息收集并履行报告义务 [6] 重大信息范围界定 - 涵盖经营方针变化 重大投资 重要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债务违约 大额赔偿责任等15类情形 [9] - 控股股东及5%以上股东需报告股份解除锁定后的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事项 [10] - 股东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等情形需及时向公司报告 [11] 报告形式与程序 - 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会议形式 必要时需2个工作日内补充文件 [12] - 书面材料需包含事项原因 各方情况 影响分析 协议文本 政府批文等要素 [13] 信息披露执行机制 - 董事会秘书需判断信息是否需披露 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履行程序 [14] - 非强制披露但投资者关注的信息 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组织沟通澄清 [15]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回应投资者咨询 进行信息合规审核及对外披露 [16] 信息保密与责任追究 - 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披露信息 [17] - 应报未报重大信息将追究责任人 造成不良影响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18]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9] - 解释权归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21]
建龙微纳: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