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克智能: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差异化分红原因及依据 - 公司已完成回购969,200股并存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原计划用于维护股东权益后出售,后变更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2] - 根据《股份回购规则》,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导致2024年度利润分配需差异化处理[3] - 差异化分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份回购规则》等法规要求[1][3] 差异化分红方案 - 2024年度利润分配以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后的248,184,11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50元(含税)[4] - 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4] - 回购专用账户的969,200股不参与本次分配[4] 除权除息计算 - 总股本249,153,318股,剔除回购股份后实际参与分配股本248,184,118股[4] - 除权参考价计算公式:(前收盘价23.71元-每股现金红利0.65元)÷(1+流通股变动比例0)=23.06元/股[4] - 虚拟每股现金红利0.6475元/股(按总股本计算),对应除权价23.0625元/股,与实际除权价差异绝对值小于1%[4] 法律合规性结论 - 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份回购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5] - 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