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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股权激励计划合规性自查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均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 [3] -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 - 激励对象包含持股5%以上股东,已说明其参与激励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3] - 所有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未被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因重大违法违规受行政处罚 [3] 激励计划结构设计 -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20% [3][4] - 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 [3] - 董事及高管获授权益已列明姓名、职务及数量,并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行权条件 [3][4] 信息披露完整性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完整披露了授予权益数量占股本总额比例、预留权益占比及累计不超过20%的计算方法 [4] - 明确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若未采用法定方法则需说明定价依据并由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5] - 详细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及其科学性与合理性 [5][6] 实施程序与调整机制 - 规定了权益授予与行使的程序,明确禁止授予或行使权益的期间 [5] - 包含权益数量及行权价格因利润分配、配股等事项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5] - 会计处理方法及期权公允价值估值模型参数合理性已披露 [5] 特殊情形处理 - 已制定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或激励对象离职/死亡等情形下的股权激励实施规则 [6] - 明确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6] - 承诺信息披露无虚假记载,并设定权益回购注销的触发标准与操作程序 [6] 绩效考核与期限合规 - 绩效考核指标客观透明,选取不少于3家同行业可比公司作为对照依据 [6][7] -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至首次解除限售期间隔不少于1年,各期解除限售比例不超过50% [7] -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首次可行权期间隔不少于1年,每期可行权比例不超过50% [7] 中介机构意见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益处发表意见 [7][8]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计划内容、程序及激励对象合规性 [8] - 公司声明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法律责任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