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与基本规定 - 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的离职管理 [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执行,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时需继续履职至继任者就任 [1] - 允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1] 辞职程序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立即生效,但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违反独立董事比例规定,需履职至新任董事就任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劳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董事会未批准擅自离职将追责 [2] - 公司需在收到辞任报告后两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2] 解聘情形与责任追究 - 董事因违法违规、重大失职或损害公司利益可经股东会决议解聘,无正当理由提前解聘需赔偿损失 [2] - 高级管理人员因同类行为可经董事会决议解聘,无正当理由解聘按劳动合同及法律处理 [2][3] 离职交接与承诺履行 - 离职人员需完成全面工作交接,包括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未完成事项的进展说明 [3] - 公司需梳理离职人员在任期间的公开承诺(如业绩承诺、股份锁定等),离职后仍需履行未完成承诺并接受监督 [3] - 公司需披露承诺履行进展,对违约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追责 [3] 后续义务与责任延续 - 离职后董事及高管仍需履行保密义务至商业秘密公开,其他忠实义务持续至少两年 [4][5] - 任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的责任不因离职免除,公司保留对历史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权 [5] - 离职时需配合处理未尽事宜(如法律纠纷),公司可要求签署责任协议 [5] 制度修订与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若与未来法律冲突需及时修订 [5]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5]
乔锋智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