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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 三 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 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 六 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