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5年6月19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龙舌路召开,会议形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2] - 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召开通知,公告日期距召开日期满足15日法定要求 [2] -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2][3] 参会人员构成 - 现场投票股东及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248,581,403股,占总股本32.1045%;网络投票股东111人,代表股份16,054,900股,占总股本2.0739% [3] - 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代理人共119人,代表股份17,062,900股,占总股本2.2041%(中小投资者定义为非董监高及持股5%以下股东) [3][5]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律师均出席,参会人员资格经核查合法有效 [3][5] 议案审议与表决结果 -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通知内容完全一致,未出现修改或新增议案情形 [5] - 三项议案均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表决通过率均超99.29%,反对票占比0.6877%-0.6915%,弃权票占比0.0200%-0.0306% [5][6] -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决议合法有效 [5][6] 法律意见结论 - 律师事务所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程序、参会资格、表决程序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决议效力合法有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