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1]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3] - 董事范围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不适用本细则[3] -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的董事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补选董事仅任职至本届期满[3] 董事候选人提名机制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依法提名董事候选人[3]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初步提名提出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3] -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候选人需书面承诺资料真实性及履职责任[3] -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额外声明独立性和任职资格[3] - 董事会审核候选人资格后,符合条件者以单独议案形式提交股东会[3] 累积投票操作规则 - 选举可采用等额或差额方式,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多于拟选董事人数[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投票,投票权数按持股数乘以对应类别应选人数计算[6] -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但总票数不得超过累积表决票数[6][4] - 投票仅投同意票,无效投票或超额投票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6] 董事当选与计票程序 - 当选董事需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的得票数[6] - 得票相同且影响当选结果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仍未决定则另行召开股东会[6] - 当选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或董事会三分之二时,需对缺额进行补选[6] - 现场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6] 附则与生效条款 - 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5][7] - 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属董事会[8] - 术语定义:"以上"含本数,"多于"不含本数[7]
上声电子: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