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总则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2] - 募集资金需规范存储、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保障资金安全 [3][4] - 会计部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并报告 [4] 募集资金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 [6] -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作他用 [7] - 资金到账后需在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资金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 [3][9] 募集资金使用 - 资金需按招股说明书承诺的用途、金额及时间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 [10][11]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需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结构性存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15][16]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17][18] 超募资金及节余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18] - 单个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5%可免于审议,但需在年报披露 [19]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超净额10%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低于5%可简化程序 [20]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新项目需聚焦主业 [21][22] - 仅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不视为用途变更,由董事会决议即可 [10] - 对外转让募投项目需披露已投入金额、完工程度及置换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12][13] 监督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26][29] - 保荐机构每半年现场调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报告随年报披露 [14] - 独立董事可聘请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30] 附则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生效 [33] - 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需遵守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32]
东方创业: 东方创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