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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 -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2021年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回购价格及数量调整,涉及未达业绩考核目标及激励对象离职情形 [1][3] - 2021年激励计划因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未达标及3名激励对象离职,拟回购注销971,790股 [3] - 2023年激励计划因子公司烟台富利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未达标及3名激励对象离职,拟回购注销320,000股 [3] 调整决策程序 - 调整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4] - 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处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 [4][5] 2021年激励计划调整细节 - 回购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1+n),调整后价格为5.91元/股(原价8.43元,派息0.15元,转增比率0.4) [6] - 回购数量调整公式为Q=Q0×(1+n),调整后数量为1,360,506股(原数量971,790股) [7] 2023年激励计划调整细节 - 回购价格调整公式同上,调整后价格为5.22元/股(原价7.46元,派息0.15元,转增比率0.4) [8] - 回购数量调整公式同上,调整后数量为448,000股(原数量320,000股) [8] 法律合规性 - 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8] - 法律意见书确认调整程序及内容合法合规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