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第十一条 对外财务资助的主办部门是公司财务中心。必要时,可请公司法律顾 问、法务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 对外财务资助的过程中,主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 作,由公司总裁室进行审核。 (二)主办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三)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财务资助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对外财务资助过程中,法律顾问和公司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主办部门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 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财务资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本公司实际承担财务资助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财务资助企业 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