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设立依据 -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设立,旨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并规范运作 [1] - 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属专门机构,需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成员需独立于日常经营管理并具备履职所需的商业及财务会计经验 [1][2] 机构组成与人员要求 - 审计委员会由3名非高管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比过半且至少含1名会计专业人士,成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董事提名 [5] - 设召集人1名且须为会计专业人士,成员任期与董事一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6年,缺员时原成员需继续履职至补选完成 [6][7] 职责权限 - 核心职责包括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内外部审计、评估内部控制、行使监事会职权及处理董事会授权事项 [10][11] - 需对财务报告真实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欺诈舞弊及重大错报风险,发现财务造假需要求更正且不得审议未更正的报告 [15] - 每年需提交外部审计机构履职评估报告,并督导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重大事项如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 [12][14] 议事规则 - 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临时会议需2名以上成员提议,出席人数需达三分之二,决议需过半数成员通过 [22][24] - 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利害关系成员需回避,会议记录需保存10年且出席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23][27][28] 信息披露与监督机制 - 审计部需保持独立性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发现问题需直接上报委员会 [9][13] - 触及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问题需及时披露,董事会未采纳委员会意见时需说明理由并公告 [30][31] 其他规定 - 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21] - 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需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 [33][34]
新澳股份: 新澳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