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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益智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并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2] - 选聘程序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禁止在审议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3] -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职责或提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业务资格,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执业记录[5] -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固定场所、健全内控制度,且熟悉财务会计相关法规政策[5] - 审计团队需拥有确保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处罚记录[5] 选聘程序与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可发起选聘提案,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监督流程及提出费用建议[6]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确保公平公正[7] - 财务部负责前期调查整理资料,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后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8][9] - 审计委员会需通过查询监管信息或现场陈述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9][10] 续聘与改聘机制 - 续聘需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评价,肯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改聘需提前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需约见前后任事务所并评估执业质量[15][16] - 年报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除非存在重大审计缺陷或无法保障时间安排[18] - 改聘需在股东会决议中详细披露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及前后任事务所收费对比[18] 监督与处罚条款 - 审计委员会需检查选聘合规性及《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结果纳入年度评价[20] - 违规选聘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包括通报批评、经济赔偿或纪律处分[21] - 会计师事务所若存在分包、审计质量低下或延误披露等行为,公司可终止合作[22] 特殊情形与附则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满5年后需间隔5年才能再次参与公司审计[23] - 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选聘需参照本制度执行并披露信息[24]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后生效[25][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