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规范董事选举行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30%时必须采用该制度[1] - 本细则适用于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1] 累积投票制投票原则 -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行使其全部表决权投给董事候选人,但投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2] - 股东对某候选人投票权超过其全部表决权时该投票无效,不足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权数分别按持股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人数计算[2] 董事当选原则 - 董事当选需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未累积股份数为准),若得票相同且可能超应选人数时需再次选举[3] - 再次选举仍无法决定当选者时需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3] -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但超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时,缺额下次补选;若不足三分之二则需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3] 特别操作程序 - 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中特别说明采用累积投票制,并公告候选董事简历及基本情况[3] - 会议主持人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方式,召集人需置备专用选票,董事会秘书需解释投票方法及计票规则[4][5] - 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投票,也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操作[5] 附则 -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5]
领益智造: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