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依据包括《公司法》《民法典》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1] - 对外担保范围涵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类型包括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2] - 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 担保对象审查标准 - 担保对象需为独立法人且符合三类条件之一:业务互保主体、重要业务关联方或控股子公司,同时需具备偿债能力[7] - 董事会需审查申请担保人资信状况,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审计报告、还款能力分析及无重大诉讼声明等9项材料[9][10] - 禁止为六类情形提供担保,包括财务造假记录、经营恶化、反担保不足或曾发生担保违约等[11] 担保审批权限与程序 - 股东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行使审批权,超出权限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董事会审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保荐机构需对合规性发表意见[14][15] -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等情形必须提交股东会审批[16] 担保合同订立要求 - 担保合同需包含主债权种类、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及保证期限等核心条款[19][20] - 合同签署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禁止越权签署,反担保需同步签订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21][22] - 担保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同一债务多保证人时公司仅承担约定份额责任[23][36] 担保执行与风险监控 - 财务部需定期评估被担保方经营及偿债能力,内审部负责审核风险报告[24][30] - 证券部需及时披露担保信息,法务部需在债务违约时启动追偿程序[28][31] - 发现被担保方丧失偿债能力或恶意串通情形,公司应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33][34] 责任追究机制 - 擅自越权签署担保合同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的责任人需承担赔偿及行政处分[39][40] - 董事会根据损失程度决定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罚措施[3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修订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42][43]
领益智造: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