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天励飞: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者"本所")接受深圳 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天励飞")的委托,作为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深圳云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称上交所) (以下简称 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7 号,2025 年 3 月 27 日实施)修订,目前现行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