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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酒店: 锦江酒店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6月修订稿)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含股权激励计划)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1]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董事及高管须确保资金安全且不得擅自变更用途[1] 募集资金存储规定 - 公司须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境外项目需额外确保资金安全[3][7]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触发监管)[3][4] - 会计部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每半年检查并报告,发现违规需及时上报董事会及交易所[4]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交易类公司或变相占用(如质押、关联方提供便利)[5][9] - 募投项目出现投资进度或收益偏离计划50%以上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调整计划[5][10]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安全性高的产品(如结构性存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7][13] 资金用途变更与监督 - 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新项目须聚焦主业并披露可行性分析[11][12][19] -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需在项目结项前明确,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闲置部分可临时补流但期限不超12个月[9][16] - 公司需每半年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需持续督导并现场核查[14][15][25] 其他关键条款 - 单个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5%投资额可免审议,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超净额10%需股东会批准[10][18]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的同样适用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后续法律法规调整执行[17][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