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商业: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草案)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尚需提请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离职程序,保 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因 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 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