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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商业: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草案

公司治理修订 - 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明确董事范围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1] - 修订累积投票制定义,明确适用于董事选举,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 [1] - 规定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30%及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需采用累积投票制 [1] - 删除原条款中关于监事选举适用累积投票制的内容,聚焦于董事选举流程 [1] - 要求股东大会主持人在投票前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秘书需对投票方式、选票填写及计票方法进行说明 [1] 条款调整细节 - 第二条修订后删除监事相关表述,仅保留董事分类(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产生方式 [1] - 第三条简化表述,强调董事人数及结构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1] - 第四条删除监事选举相关内容,聚焦董事选举中表决权计算方式(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 [1] - 第五条调整触发条件,新增持股30%及以上股东需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情形 [1] - 第七条删除原条款中监事选举参照执行的表述,仅保留董事选举前的程序性要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