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2] - 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募投项目需遵守本制度 [2]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防范风险并提高效益 [4]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通过募投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禁止混用或挪用 [7] - 境外项目需额外确保资金安全,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 [7][9]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协议需包含资金专户存放、银行对账单提供等条款 [8] - 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需重新签订 [8]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使用需按内部流程审批,董事长或总经理在计划额度内签批 [10] - 募投项目投入未达计划50%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11]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关联方使用或变相改变用途 [12]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后,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 [13]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期限不超过12个月 [14]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 [15]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期限最长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17][18] 超募资金及节余资金处理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19] - 节余资金超1000万需董事会审议,低于1000万需在年报披露 [20] - 项目延期需说明原因、资金存放情况及保障措施 [21]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用途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 [22] - 新募投项目需聚焦主业,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23] - 变更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原因、新项目计划及保荐机构意见 [24]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财务部需建立使用台账并定期核查 [28] - 董事会每半年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存放及使用情况 [29] - 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同步披露 [30] 制度生效与修订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修订不涉及股东权利时由董事会批准 [31] - 条款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董事会负责解释 [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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