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董事选举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1][2]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可集中或分配投票权[2] -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的议案,且选举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2][4] 董事候选人提名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单独/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单独/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6][7] - 候选人需提交详细资料,包括个人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关系等[8] - 提名人需审慎核实被提名人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公开声明其独立性[9] 董事选举及投票 - 累积投票票数计算方式为股东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投票结果需当场核对[11]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分别计算且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11] - 股东投票时需明确标注每名董事所得票数,超应选人数或未标注的选票无效[11]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排序当选,且得票数需不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12] - 得票相同导致超员时需再次选举,若仍无法决定则延期至下次股东会[13] -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职并启动新一轮选举[14][6] 附则 - 股东会需在投票前解释本细则以确保股东正确行权[15]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规为准[16] - 细则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7][18]
腾亚精工: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