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职权范围 - 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包括选举董事、审批利润分配方案、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聘用审计机构、审批重大担保及关联交易等职权 [1] - 重大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为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1] - 重大资产交易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为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30% [1] 需股东会审批的重大事项 - 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包括: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对象提供担保、对股东及实控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 [2][3] - 非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包括:交易资产总额占总资产50%以上、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净资产50%且金额超5000万元、交易金额占净资产50%且金额超5000万元等 [3] - 财务资助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包括: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净资产10% [4] 股东会召开机制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人数不足、未弥补亏损达股本三分之一、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等情形下应在2个月内召开 [4][6]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 [7]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若董事会未在10日内反馈,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 [8]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出提案,临时提案需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 [10] - 股东会通知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等信息,年度会议需提前20日通知,临时会议提前15日通知 [10][11] - 董事选举提案需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持股情况、关联关系及处罚记录等详细信息 [11] 股东会表决机制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6] - 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一年内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股权激励计划等 [17]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需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持股30%以上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18][20] 关联交易表决规则 - 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关联交易表决,其代表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18][19] - 关联交易决议需经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19] - 关联股东可出席会议并阐述观点,但投票时必须回避且不得干预公司决定 [19] 会议记录与信息披露 - 股东会记录需包含会议议程、出席人员、表决结果、股东质询及答复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5][16] - 决议公告需列明出席股东人数及持股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及决议详细内容 [21]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时需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22]
丽岛新材: 丽岛新材: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