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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冠电力: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核心要点 -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及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1]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7] - 存在多次融资时需分别设置专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 [7]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方可使用资金 [8]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或关联方利益输送 [9]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投资进度不足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10]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需为保本型高安全性产品 [13] 资金用途变更与监督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保荐人需发表明确意见,新项目应聚焦主营业务 [21][22] - 公司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披露实际投资进度差异原因及闲置资金收益情况 [28] - 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调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报告需包含资金存放、项目进度及合规性结论 [30] 超募及节余资金处理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需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合理性 [16][18] - 单个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5%投资额可免于审议,但需在年报披露 [19]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超10%净额需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或5%净额可简化程序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