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规范公司选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旨在提升审计质量并维护股东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会计法》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禁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1]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且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固定工作场所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 - 需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团队 并具备良好执业质量记录 [2] - 须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选聘程序及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流程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拟选聘建议及审计费用 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 [2] - 公司内部审计及财务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选聘 质量评估及日常管理 包括拟定制度 安排合同签订 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及收集评估信息 [3] - 证券投资部负责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3] 选聘方式及流程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及其他能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 以保障选聘公平公正 [4] - 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时 需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及具体评分标准 并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准备应聘材料 选聘结果需及时公示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 [4] - 为保持审计连续性 对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再重复选聘 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 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续聘 [5] - 选聘具体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条件 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资料 审计委员会资质审查 董事会审核 股东会批准及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5] 评价要素及费用调整 - 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 人力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及风险承担能力 [6] - 选聘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时需在选聘文件中说明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6] - 聘任期内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及业务规模复杂度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6] 审计人员服务期限计算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一定年限后需轮换 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期限合并计算 [6] -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或子公司分拆上市时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 其服务期限在重组或分拆前后合并计算 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也合并计算 [6]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及终止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需提前书面告知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书面报告 公司随后履行改聘程序 [7] - 公司每年需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报告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还需披露前任情况 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原因及与前后任沟通情况 [8]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8] 文件保存及监督处罚 - 选聘 应聘 评审 受聘文件及相关决策资料需妥善归档保存至少10年 禁止伪造 变造 隐匿或销毁 [8] -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过程进行监督 发现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时需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8][9] - 审计委员会需对特定情形保持高度谨慎 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审计项目被立案调查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所 审计费用较大变动或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及未按要求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或签字注册会计师 [9] 会计师事务所改聘情形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未按规定向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财务报表审计资料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 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或其他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0][11]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1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修订时亦同 [10]
冠中生态: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修订)